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1991年12月31日

鲁政发〔1991〕147号)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散办)负责本市地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办领导。

第四条

省、市地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下级散办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收缴、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工作。

第五条

凡计划部门下达的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山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扩展

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旨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同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