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砂浆拌制质量要求是按照建设部JGJ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3.2条规定执行。

2、 (1)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

3、 (2)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应为:

水泥砂浆搅拌机

4、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5、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6、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7、 (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8、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水泥砂浆搅拌机

9、 (4)砂浆强度:由边长为7.07cm的正方体试件,经过28d标准养护,测得一组六块的抗压强度值来评定。 砂浆试块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