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为更好地保证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城建环保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10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部分采纳了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全社会鼓励和倡导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见,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内容,在现行条例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决定草案第二条)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现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应当交纳”修改为“应当缴纳”;将第二十条中“已记入弃管记录”修改为“5年内有弃管记录”。(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十条)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明确了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的依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内容,将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供热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激励和惩戒。”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列为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市场。”(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修改内容中“收缴热费”修改为“收交热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增加内容修改为:“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决定草案第十六条)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修改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内容,将现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二款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修改为“居民用户可以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将第三款修改为

2021年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